2010年12月11日 星期六

先進傷口敷料的經濟成本分析

南市醫 游朝慶
前言:
   常有想開發或進口新敷料的業者問我,『您覺得這種產品的價格應該定多少?』我覺得,這個問題應該需要精算,並且考慮到替代成本。故以下我將常用的先進敷料(凝膠+泡棉),傳統的濕紗布填塞以及負壓傷口治療,依不同傷口大小作分析比較。
作法:
   泡棉常用的Size是10*10公分及15*15公分,再依不同傷口大小來剪裁,凝膠用量的計算是先以πr2公式算出傷口面積,再依塗抹厚度約需要3-5mm,我取0.5公分來計算,1立方公分算1gm。負壓傷口治療則忽略計算到負壓機器的使用成本或租金,畢竟這部分醫院都自己吸收。先進敷料每天換藥一次,負壓傷口治療以一禮拜換藥2次,並假設滲液收集罐每週換一次,濕紗布填塞換藥則視傷口髒的程度選擇一天換藥2次或3次。所有的敷料價格及換藥勞務成本以健保給付價計算。如像25gm的intrasite gel或Purilon凝膠,健保給付價都為276點,泡棉則依不同大小有不同價格,如10*10cm為123點,15*15cm為250點,換藥方式以濕紗布填塞排膿(48008C)計算為每次244點。不考慮健保給付折價,以一點一塊錢計算。
結果:
   在未比較分析之前,個人覺得負壓傷口治療對於較大的傷口應該可以獲得較好的效益,尤其是當患者同時有兩個傷口以上時,並且能大幅減少護理勞動成本,畢竟以濕紗布填塞排膿而言,換個十幾公分的大傷口和換一個不到5公分的小傷口,健保給付價是一樣的。
傷口大小 第一層敷料(凝膠,如intrasite gel:276元/25gm,厚度3-5mm,用量:πr2*0.5) 第二層敷料(泡棉,如Biatain,距離傷口邊緣多1公分) 週敷料成本 加上勞務成本(48008C換藥)
<5*5cm 110(10gm) 63(15*15cm裁4份) 1211 2919
<8*8cm 276(25gm) 123(10*10cm) 2793 4501
<10*10cm 442(40gm) 143(11*11cm) 4095 5803
<13*13cm 729(66gm) 250(15*15cm) 6852 8561
>14*14 828(70gm) 364(19*19cm) 8344 10052
VAC 10*7.5cm 2355(黑色泡棉) 1829(滲液收集罐) 6539 7027
VAC 18*12.5cm 2603(黑色泡棉) 1829(滲液收集罐) 7035 7523
住院濕紗布填塞 244 Bid 3416
住院濕紗布填塞 244 Q8h 5124
表1:一週換藥成本
第1天 第2天 第3天 第4天 第5天 第6天 第7天
<5cm 417 834 1251 1668 2085 2502 2919
5-8cm 643 1286 1929 2572 3215 3858 4501
8-10cm 829 1658 2487 3316 4145 4974 5803
10-13cm 1223 2446 3669 4892 6115 7338 8561
>14 1436 2872 4308 5744 7180 8616 10052
VAC小 4428 4428 4428 7027 7027 7027 7027
VAC中 4676 4676 4676 7523 7523 7523 7523
紗布填塞bid 488 976 1464 1952 2440 2928 3416
紗布填塞q8h 732 1464 2196 2928 3660 4392 5124
表2:每日總成本(敷料加上換藥勞務成本)

圖1:各換藥方式的成本分析
結論:
   若慢性傷口直徑小於5公分,則使用先進敷料可以達到最省錢的目的,若傷口直徑大於等於10公分,則使用負壓傷口治療,可達到最佳的經濟成本效益,但是若在最常見到的5到10公分之間的慢性傷口,最符合成本效益的卻是傳統濕紗布填塞。
   就此表而言,可向健保局建議,若傷口直徑大於等於10公分時,可以免事前審查,直接使用負壓傷口治療。
   至於位在5至10公分之間的慢性傷口,個人覺得應該就是國內想要開發新型敷料的各生技公司的機會,一個可以著墨的地方,以替代成本來考量,第一就是設計出一天換藥成本小於244元的先進傷口敷料,第二就是將負壓傷口治療的敷料耗材降低至週成本4000元以下,第三則是設計出能夠將負壓傷口治療的敷料改良為一週只需更換一次。此外若真的負壓傷口治療的一週耗材總成本可以壓低至4000元以內,則應該就能將負壓傷口治療跳脫『高危險、昂貴或易浮濫使用之醫療服務、特殊材料』品項,達到負壓傷口治療耗材免審的目的。
補充:
健保事前審查規定
   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3條第一項:「本辦法所稱醫療服務審查包括醫療服務申報及支付、程序審查及專業審查、事前審查、實地審查及檔案分析。」同法第20條第一項:「保險人應依本保險支付標準及藥價基準規定辦理事前審查。」同條第二項:「對於高危險、昂貴或易浮濫使用之醫療服務、特殊材料及藥品,保險人應就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項目辦理事前審查。」再依同條第三項:「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依前二項規定申報事前審查。」
   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一部總則十一 附表1「須事前審查特殊材料項目」計有「DRESSING PU FOAM & CANISTER WITH GEL」、「人工膝關節KNEE PROSTHESIS」、「人工代用骨ARTIFICIAL BONE GRAFT」、「義肢」、「青光眼用引流瓣膜 AHMED GLAUCOMA VALVE IMPLANT」、「血管內人工栓塞治療套組EMBOLIZATION KIT」六大品項,其餘特殊材料品項,仍依該支付標準第八部第三章特材品名適應症及使用規範辦理。此外依健保法規,對於未收錄於「醫療費用支付標準」及「藥價基準」的醫療項目,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依病人病情需要可以向所屬轄區分局提出「事前審查」申請,如所附資料完整,健保局應於收到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送達事前審查申報文件起二週內完成核定,逾期未核定者,視同完成事前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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